(2013)颍民一初字第03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武光美与王士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光美,王士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3226号原告武光美,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士龙,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光美与被告王士龙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光美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光美负担。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