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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强与被告黄昌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黄昌兰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38号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肖方菊,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昌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黄昌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昌兰位于德阳市旌阳区河东区屏山街368号福康·自有自宅3幢1-1-2号面积为132.78平方米价值为250000元的住房,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梁新民位于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二段29号梨儿园丙幢2-3-1号面积为139.45平方米房屋(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1402**)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昌兰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河东区屏山街368号福康·自有自宅3幢1-1-2号面积为132.78平方米价值为250000元的住房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梁新民位于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二段29号梨儿园丙幢2-3-1号面积为139.45平方米房屋一套(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140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