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假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罪犯周昭贵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假字第3号罪犯周昭贵,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峡山金光路***号。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1)汕龙法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昭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周昭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昭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2次;2013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昭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昭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妙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