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郑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琴,郑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李素琴,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郑永昌(孟和),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李素琴诉被告郑永昌(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金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永昌(孟和)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素琴诉称,被告孟和于2012年2月23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78400元,约定于2012年8月24日还清。于2012年3月6日又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于2012年9月1日还清。上述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合计1084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孟和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孟和于2012年2月23日从原告李素琴处借款人民币78400元,约定于2012年8月24日还清。于2012年3月6日又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于2012年9月1日还清。并给原告出具了2枚借条,此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2枚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孟和应偿还原告李素琴欠款人民币合计108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素琴欠款人民币合计10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4元及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孟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金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乌日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