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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城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长福与乳山市乳山寨镇滩甲庄村村民委员会、高炳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福,乳山市乳山寨镇滩甲庄村村民委员会,高炳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城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李长福。委托代理人王钦洲。被告乳山市乳山寨镇滩甲庄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高学勤,该村书记。被告高炳德,出生年月不详。委托代理人谭业菊,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原告李长福于2011年8月2日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乳山市乳山寨镇滩甲庄村村民委员会、高炳德于2005年12月11日签订的虾池承包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原告非涉案合同当事人,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洪堂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杨小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