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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增甫、冯正芳、王叶明与郭志辉、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巨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甫,冯正芳,王叶明,郭志辉,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巨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王增甫,男,1936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正芳,女,1937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叶明,男,1991年8月4日出生。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X,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志辉,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巨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康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芮城支公司)。负责人刘彦伟,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志辉、巨遨公司、保险公司芮城支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增甫、冯正芳、王叶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6350.6元及利息、诉讼费15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志辉、巨遨公司、保险公司芮城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保险公司芮城支公司处执行回案款196350.6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增甫、冯正芳、王叶明,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王增甫、冯正芳、王叶明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