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湖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湖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湖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湖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负责人江某某,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