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芜经开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芜经开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俊洋,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芜经开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吴俊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6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沪N331**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九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城北岛路段时,车前部右侧撞到由西向东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汪某某、陶某某,李某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芜疾控检字(2013KF)第067号鉴定意见书、芜公交认字(2013)00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文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麟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