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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殿伟与楼冬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伟,楼冬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35号原告:张殿伟。委托代理人:王佳。被告:楼冬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伟诉被告楼冬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