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商外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孙晓霞、李广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孙晓霞,李广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商外初字第0041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丽娟。委托代理人刘宇。被告孙晓霞。被告李广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晓霞、李广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晓霞、李广为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晓霞、李广为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晓霞、李广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4.5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楷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