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12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荣飞与廖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飞,廖刚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2595号原告张荣飞,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刚明,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原告张荣飞与被告廖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殷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刚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荣飞诉称:2011年10月,我经老乡介绍到被告承包的北京市顺义区胡各庄工地上班干木工活,工程项目结束后,被告向我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工资4万元未付,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没有钱为借口,迟迟未能向我支付剩余工资,2013年3月被告向我出具了亲笔书写的欠条:今欠张荣飞工资4万元,大写肆万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搪塞,至今未付。据此,我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求:1.被告廖刚明向我支付欠款4万元;2.被告廖刚明向我支付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被告廖刚明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告张荣飞在被告廖刚明承包的北京市顺义区胡各庄工地上班干木工活,工程项目结束后,被告廖刚明向原告张荣飞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工资4万元未付,2013年3月21日,被告廖刚明向原告张荣飞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荣飞工资4万元,大写肆万元,欠款人廖刚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张荣飞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廖刚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廖刚明为原告张荣飞出具欠条,即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荣飞现持欠条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荣飞工资四万元;二、被告廖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荣飞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三元,由被告廖刚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殷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西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