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余春录、余梅与高海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录,余梅,高海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窑民初字第10号原告余春录,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雄,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梅,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雄,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林,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春录、余梅与被告高海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春录、余梅于2013年12月31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春录、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余春录、余梅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