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家柳、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赵家柳,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王常兵,胡波,王珊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大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家柳,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常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常兵。被告:胡波。被告:王珊,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家柳、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王常兵、胡波、王珊典当纠纷一案中,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赵家柳、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常兵、王珊银行存款18231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家柳、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常兵、王珊银行存款18231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康保琴人民陪审员  杨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