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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襄新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襄樊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湖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襄新民初字第889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某某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下称某某襄樊分公司)。负责人江某某,某某襄樊分公司经理。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胡某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襄樊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代理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