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钱志芳与赵玉娜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志芳,赵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钱志芳,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赵玉娜,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黑化工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志芳与被执行人赵玉娜借贷纠纷[2014]富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玉娜在中国银行的工资款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宇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