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一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谷改荣、王书金等与张有民、张振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有民,谷改荣,王书金,李芬霞,李燕燕,李刚,张振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一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有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改荣,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书金,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芬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燕,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农民,沙河市綦村镇南沟村。委托代理人王书金,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糸李刚母亲。原审被告:张振海,农民。上诉人张有民与被上诉人谷改荣等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有民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有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上诉人张有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庆安审判员 董建一审判员 张振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