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卢进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自2012年3月14日取保候审,2013年3月8日起被监视居住。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志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患病于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12月23日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于2012年3月6日19时许酒后驾驶摩托车,行经平和县小溪镇东风桥路段,与兰某某驾驶闽E288**号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兰某某、卢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2.30mg/dl。事故发生后,卢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其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证明,表明对卢某某具备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兰某某、吴定国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福建宗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2)血液酒精检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平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2)车鉴字第PL0009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摩托车合格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卢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当地基层组织对卢某某具备监管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玉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艺灵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