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64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邓汉平与王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汉平,王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6401-1号申请执行人:邓汉平,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陈,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东西湖区。本院(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陈在武汉物通惠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百分之五的股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律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郑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