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瑞与被告张继强、韩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张继强,韩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刘瑞,女,46岁,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红尘家园。被告张继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石畔家属房*单元***室。被告韩巧莲,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镇石畔家属房1单元501室,系被告张继强之妻。原告刘瑞与被告张继强、韩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2日向原告刘瑞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刘瑞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瑞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云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