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顾国兴与余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3205号原告顾国兴。被告余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兴与被告余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春迩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