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保甲与西安瑞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甲,西安瑞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王保甲,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兰蒂期城小区*号楼***室。被告西安瑞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外贸大厦835室。法定代表人程春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甲诉被告西安瑞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保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00元。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