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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椒北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洪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椒北民初字第3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陈新、管妙才。被告:崔某。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洪某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乐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冰彦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