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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甘小平与被告杨小平、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小平,杨小平,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甘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被告:杨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甘小平诉杨小平、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甘小平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小平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小平撤回对被告杨小平、李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甘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汤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