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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县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XX、闫怀东、杨建明、马菊惠、张红、田春霞、王存娟、赵永斌、赵迎春、兰生华、侯建生、雷菊兰、杨维学、凤县三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XX,闫怀东,杨建明,马菊惠,张红,田春霞,王存娟,赵永斌,赵迎春,兰生华,侯建生,雷菊兰,杨维学,凤县三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县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维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XX。被告闫怀东。被告杨建明。被告马菊惠。被告张红。被告田春霞。被告王存娟。被告赵永斌。被告赵迎春。被告兰生华。被告侯建生。被告雷菊兰。被告杨维学。被告凤县三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陵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等13人及凤县三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实体及程序性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邵玉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