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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燕经国与被告冉令君、郜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经国,冉令君,郜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燕经国,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冉令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郜相飞,女,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燕经国与被告冉令君、郜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人民陪审员  鄂义国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邵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