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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玲利与台州鑫源丽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利,台州鑫源丽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135号原告:孙玲利。被告:台州鑫源丽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利与被告台州鑫源丽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玲利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台州鑫源丽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玲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玲利负担。审 判 员 王冰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安邦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