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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志意与陈尚福、包尾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意,陈尚福,包尾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527号原告:陈志意。委托代理人:林正俊。被告:陈尚福。被告:包尾仙。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意与被告陈尚福、包尾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德锡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志意的委托代理人林正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尚福、包尾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意起诉称:被告陈尚福、包尾仙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日,陈尚福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二个月内还清。原告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后,被告出具借条。届期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10000元为由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陈志意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的人口信息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的结婚登记表及离婚登记表各一份,证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1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本案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借条一份,证明陈尚福于2012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尚福、包尾仙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材料。上列证据经庭审出示,经本院审查后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系来源于公安机关的用于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来源于婚姻登记机关的用于证明二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情况和离婚登记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由陈尚福出具的用于证明原告与陈尚福间借贷合意及陈尚福已收取原告出借款项的凭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4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日,被告陈尚福向原告陈志意借款100000元整,并由陈尚福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执存。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余欠原告借款9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陈尚福、包尾仙于2005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1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与陈尚福间成立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陈尚福欠原告借款90000元未还,有借条为凭,应予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陈尚福应在经原告催讨后合理期限内还款。本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陈尚福明确约定该借款系陈尚福个人债务或原告知道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二被告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向其偿还借款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陈尚福、包尾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志意偿还借款90000元整并赔偿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陈尚福、包尾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蓓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