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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通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许志金、许志胜、许志成、许志强、许志群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金,许志胜,许志成,许志强,许志群,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通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许志金,男,193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申请执行人许志胜,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申请执行人许志成,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申请执行人许志强,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申请执行人许志群,女,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被执行人张林,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志金、许志胜、许志成、许志强、许志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600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林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志金、许志胜、许志成、许志强、许志群赔偿金60000.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