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林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高明义与车秀芹、高波、何金福、华泽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义,车秀芹,高波,何金福,华泽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林商初字第2号原告高明义,男,汉族。被告车秀芹,女,汉族。被告高波,男,汉族。被告何金福,男,汉族。被告华泽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义诉被告车秀芹、高波、何金福、华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义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应收25元,由原告高明义承担。审判员 王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