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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仕茂、南部县通利达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杨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仕茂,南部县通利达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杨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杨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系原告杨某某之父),男。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杨某某之母),女。委托代理人杜帮金,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仕茂,男。被告南部县通利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英,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元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菊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仕茂、南部县通利达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杨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春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