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审二民申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宁与黄家胜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宁,黄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审二民申字第7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家胜,系泰兴市瑞新汽车租赁行业主。再审申请人陈宁因与被申请人黄家胜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中民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宁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应依据《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处理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二)原审判决没有查明事故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黄家胜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应依据《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的问题。陈宁与黄家胜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第9条约定: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承担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卫东(系陈宁的驾驶员)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后轮损坏),车辆失控,撞上护栏,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审判决承租人陈宁应当承担由此给出租人黄家胜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无不当。(二)关于事故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陈宁主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是因车辆右后轮轴断裂轮胎脱落而导致事故发生,且车辆右后轮轴是征得黄家胜同意并到黄家胜指定的泰兴市大生维修厂进行更换的,但泰兴市大生维修厂否认陈宁在该汽修厂更换过轮轴。后陈宁自行从修理厂将更换的轮轴取回,亦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对轮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致使陈宁是否在黄家胜指定的汽修厂更换轮轴以及轮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事实无法认定,故原审判决认定陈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综上,陈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红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