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岔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葛为漂与葛为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为漂,葛为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岔商初字第176号原告:葛为漂。被告:葛为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为漂诉被告葛为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为漂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为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为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葛为漂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水俊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