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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岔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葛为漂与葛为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为漂,葛为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岔商初字第176号原告:葛为漂。被告:葛为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为漂诉被告葛为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为漂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为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为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葛为漂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水俊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