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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育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育进,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015号申请执行人:赵育进,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粱强,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赵育进与被执行人粱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粱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粱强于2013年12月9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粱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皖A×××××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粱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粱强所有的皖AD55**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