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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赫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赫刑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某,绰号“小国八”,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3)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受害人蔡某作为担保替一个绰号叫“小胖子”的人向蔡毅(另案处理)借款2万余元,双方约定三日后归还。到期后蔡毅找蔡某要求还钱,但是联系不上蔡某。2013年9月9日下午1时许,蔡毅开车与陈勇、熊郑(均另案处理)在七里桥民政局对面的一个游戏室找到蔡某,便把蔡某押到了车上。由陈勇驾驶车辆,蔡毅、熊郑负责在车上看守蔡某,将其带至朝阳市场龙凤街的一个网吧,后叫出两名年轻男子对蔡某进行了殴打。在被害人蔡某的提议下,一起又将蔡某带至沅江寻找“小胖子”,在找不到“小胖子”后又将蔡某带回益阳香槟运动酒店。饭后,蔡毅在香槟运动酒店开房继续看守蔡某。到2013年9月10日下午14时左右,蔡毅喊来被告人符某某、张利(另案处理)等人,由符某某开车,蔡毅和张利负责在车上看守蔡某,将蔡某带至沅江寻找“小胖子”。直到17时许,没有找到人,蔡毅等人就回了益阳市香槟运动酒店,后张利离开。回到益阳后,蔡毅等人继续逼迫蔡某还款,并又将蔡某带至兰溪镇的泥湾河堤上对其进行殴打、威胁,符某某按事先商量好的假装将蔡毅、陈勇扯开,后再将蔡某带回香槟运动酒店,并逼迫其打了一张22000元的欠条后将其放走。其中被告人符某某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蔡某7个小时左右。经鉴定,被害人蔡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同案人蔡毅、陈勇、熊郑、张利的供述,辨认笔录,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赫)鉴(法)字(2013)A130号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条,被告人符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受邀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村委无不良重大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爱英代理审判员  夏祖悦代理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