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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工业园阳关大道2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44033-4。法定代表人金梅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构旭涛(特别授权),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高新区迎春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陈东升,总经理。被告湖北荆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创业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收取1790元,由原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