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苏周智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周智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周智全,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居民。因盗窃于2002年6月13日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8年3月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5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27日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3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3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4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盗窃于2013年9月1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3)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周智全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顺珠、被告人苏周智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苏周智全到龙海市石码镇领秀锦江门口盗走洪某乙的一辆绿源LEV250-MU型二轮电动车(价值2720元),后于当日在龙海市海澄镇镇标三叉路口附近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及龙海市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洪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洪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周智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2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周智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周智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苏周智全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周智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聪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