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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高计与陈永利赔偿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张高计,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永利,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度赔偿金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之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