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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焦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焦某甲,焦某乙,常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24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甲。被告焦某乙。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焦某甲、焦某乙、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