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赵敬剑与于爱香、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剑,于爱香,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52-1号原告:赵敬剑,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被告:于爱香,女,50岁,汉族,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侯咽集镇。法定代表人:张亚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敬剑与被告于爱香、被告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敬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赵敬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财产的数量、规格、品名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