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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赵敬剑与于爱香、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剑,于爱香,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52-1号原告:赵敬剑,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被告:于爱香,女,50岁,汉族,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侯咽集镇。法定代表人:张亚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敬剑与被告于爱香、被告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敬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赵敬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财产的数量、规格、品名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