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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现住平顶山市中兴路,系平顶山市新某有限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平煤某处职工。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甲诉称,张某甲张某乙经人介绍认识,在2000年10月份结婚,后在2007年5月份离婚,考虑双方年龄都很大了,为了双方晚年有个依靠,于2007年7月19日再次登记结婚,双方都属于再婚。张某乙无端经常打骂张某甲,并且致张某甲多次受伤,张某甲经多次劝说并且报警的情况下,反倒导致张某乙变本加厉对张某甲打骂,在2013年10月2日和2013年10月18日又两次对张某甲殴打,无奈的情况下,张某甲报警,并经某派出所出警处理,并做了伤情鉴定。张某乙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打骂张某甲,张某甲身上伤痕不断,张某甲实在无法和张某乙在一起生活。综上所述,张某甲认为和张某乙之间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故张某甲诉至法院,望依法判令张某甲与张某乙甲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张某乙甲承担。张某乙辩称,一、张某甲提出的离婚事由张某乙不同意,张某甲与张某乙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理由是张某甲与张某乙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之所以张某甲说今年10月2日的吵架,因为张某乙和朋友一起吃饭,吃完所去歌厅唱一会儿歌,张某甲就到处跟张某乙朋友打电话,张某乙很想不通,所以发生了争吵。本想吵完就算了,谁知道张某甲就再也不回家了。后张某乙去张某甲上班的地方去找张某甲,让张某甲回家,结果张某甲大吵大闹,当时张某乙也不知该怎么办,就和张某甲吵了起来,张某乙动手打了张某甲,张某甲也打了张某乙,后又报了110来处理。这也无所谓,夫妻哪有不吵架的,如果张某甲心里没有张某乙,张某甲也不会到处打电话找张某乙,所以张某乙不同意离婚。二、张某甲所提出的分割财产一事张某乙也不同意。张某甲与张某乙是再婚,张某甲与张某乙在生活期间,张某甲的工资张某甲自己保管,也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生活费都是张某乙的工资所负担。之所以张某甲说的分割财产就是张某甲单位分的房子共计22万元。像张某甲与张某乙这样的家庭,没有这么多钱买得起房子,张某乙的工资很少,张某甲的工资也很少,张某甲与张某乙的存款很少,大部分都是借得钱(借常某三万元,大嫂三万元,郭某二万元,王某七万元,此借款人都是真实的)。本想用张某乙的住房公积金,结果不行,张某乙的儿子今年都28岁了,还没有结婚,就是因为没钱买不起房子。这房子是张某甲单位分的,共计22万元,张某乙借了17万元,张某甲借了5万元,到现在别人听说张某甲与张某乙要离婚,还要张某乙还钱,张某乙也没办法,因为房子还没有分下来。三、诉讼费一事张某乙不能承担。因为张某乙不同意离婚,张某甲与张某乙感情没有破裂,因为张某甲很爱张某乙,张某乙也很爱张某甲。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张某乙2000年5月2日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0月结婚,2007年5月离婚,2007年的7月19日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均没有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有生气、吵架现象,现张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由张某甲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某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复印件、平顶山市某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照片,张某乙提供的照片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某甲与张某乙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事务生气,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今后应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忍让,相互关爱。为促使双方和好,故对张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案件收费300元,由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焕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