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临渭区渭北引改水工程管理局与李广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渭北引改水工程管理局,李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渭北引改水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引改水局)。法定代表人孟士红,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恩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玉才,系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广全,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广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引改水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李广全拆除在申请执行人引改水局官道水站用电的线路及诉讼费1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广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广全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给被执行人李广全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劝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广全仍不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强制拆除了李广全在引改水局官道水站用电的线路,并恢复了原貌,下余案款107元,申请执行人引改水局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