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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鲍某某诉付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94号原告:鲍某某,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付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付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鲍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鲍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