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资中执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执即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即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为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3日前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即“坐落于资中县罗泉镇雎家坝村14社的砖体混凝结构住房一套,共四间归原告代某某所有,原告代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曹某某财产折价款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的规定,裁定如下: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中确立“坐落于资中县罗泉镇雎家坝村14社的砖体混凝结构住房一套,共四间归原告代某某所有,原告代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曹某某财产折价款20000元”的执行标的,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太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大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