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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方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保生,杨志生,杨广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79840914-6,地址:迁西县喜峰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先,男,该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方保生,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罗家屯镇二拨子村,身份证号:×××。被告杨志生,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家屯镇范家峪村,身份证号:×××。被告杨广安,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罗家屯镇范家峪村,身份证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保生、杨志生、杨广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百响审 判 员  蒋学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