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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汉中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中年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中年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07号原告:武汉中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40号。法定代表人:刘自强,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文野,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中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中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陈中年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及个人账户存款共计330万元,并提供以担保人刘畅名义登记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47街坊兰亭雅居3栋1层32号、33号商网(建筑面积分别为68.76平方米和113.34平方米,产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青字第2013008043号和20130080**号)的门面二套作为本案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陈中年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及个人账户存款共计33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二、将以担保人刘畅名义登记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47街坊兰亭雅居3栋1层32号、33号商网(建筑面积分别为68.76平方米和113.34平方米,产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青字第××号和2013008042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继平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