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12号原告:赵某。被告: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