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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12号原告:赵某。被告: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