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光辉与陈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陈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张光辉,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国章、吴贞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戴志军,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琦,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光辉与被告陈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辉的委托代理人吴国章、吴贞霞和被告陈良华的委托代理人戴志军、陈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光辉诉称:被告陈良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0月14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万元和40万元,均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此有被告出具的两份借条为凭。之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陈良华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良华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94万元及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被告陈良华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该款并未约定利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被告陈良华出具给原告张光辉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向张光辉借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特立此据,借款人:陈良华,2012.10.14。”同日,被告陈良华又出具给原告张光辉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向张光辉借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正(540000./)。特立此据,借款人:陈良华,2012.10.14。”之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即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光辉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二份,被告陈良华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良华向原告张光辉借款人民币94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张光辉持有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张光辉要求被告陈良华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光辉主张被告支付借款自借款之日(即2012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有口头约定借款应计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被告依法应支付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良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光辉借款人民币九十四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49元,由原告张光辉负担1949元,被告陈良华负担13200元。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新福人民陪审员  陈 琴人民陪审员  吴登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