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光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文井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井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光刑初字第00248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文井(曾用名杨洁、丁文景),男,1957年02月12日生。因犯盗窃罪,1981年被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3年5月3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光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文井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文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5、6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丁文井到光山县某某镇某洼村老窑厂旁盗割通信电缆一空,因电缆线被固定而盗窃未遂,造成用户通信中断66小时。2、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丁文井窜到光山县某某镇某楼村一组盗割312国道路北的通信电缆,造成用户通信中断83小时。3、2012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丁文井窜到光山县某某镇某楼村六组盗割312国道路北的通信电缆,造成用户通信中断84小时。4、2013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丁文井窜到光山县某某镇某洼村某大洼组盗割通信电缆两根,造成用户通信中断65小时。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文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章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还指控:2012年7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丁文井窜到光山县某某镇某楼村八组盗割312国道路北的通信电缆,造成用户通信中断65小时。被告人丁文井对该起指控不予认可,辩称2012年7月份与他人一起到广东省打工,直到年底才回到光山,且该起指控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该起指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井多次盗割通信电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文井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志勇审判员 梁 焱审判员 饶 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