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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孙某某,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蛟河市。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