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广义与刘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张广义。被申请人:刘圆。2013年12月16日申请人张广义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武馆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行驶至肃临路与武馆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申请人刘圆驾驶的冀T×××××宝骏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张广义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及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圆驾驶的冀T×××××宝骏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圆驾驶的冀T×××××宝骏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关西勇 更多数据: